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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风险有什么怎么有效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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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面对突发事件时,预防和应对措施十分重要。对于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应该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理措施。如果因突发事件造成损失,具体赔偿标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和处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应急管理工作应当贯穿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应对、恢复阶段。”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合作。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对待突发事件,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应对,从而保障自身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第2种观点: 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正呈数量明显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之势,已成为困扰各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之一。为此,进一步提高领导者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有效的处置好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摆在各级领导者面前的重要实践课题。 处置件的基本策略 有效处置件应重点抓住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统一领导,协调各方。件,往往具有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引发原因,同时其群体结构、动机等十分复杂,而且往往反映的问题不单单集中一个点上,有可能涉及面非常广。因此,件处置必须坚持在、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协调、统筹各有关职能部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共同协调处置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是准确把脉,剖析根源。遇到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领导者首先要学会以静制动,以冷制势。要冷静的分析事件的起因,剖析事件的根源所在。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清事实,弄清楚引发事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分清楚是由一般性矛盾引发的事件,还是由特殊性矛盾引发的,对一般性矛盾引发的问题,在处理上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比如农民负担问题、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社会保障等热点问题。对因特殊矛盾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处置上则需要决策果断、行动迅速、快刀斩乱麻,以免造成被动。件之所以会发生,肯定是群众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应该而且可以解决;有的是不适当的过高要求,一时无法解决;有些则属无理要求,根本不能解决。对此要理清思路,分类处理。 三是深入一线,直面矛盾。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者要有身先士卒的大无畏精神,处变不惊,沉着应对。要深入到一线做工作,面对面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实践证明,领导者到一线做工作,能有效缓解紧张气氛,迅速降温,为妥善处置件赢得主动权。特别是面对一时的混乱局面,作为领导者,一定要沉得住气、保持头脑清醒、镇定自若,以理智、宽容、忍耐的态度,尊重上访者的权利,倾听他们的诉求,然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做出负责任的解释和答复。一定要注意真诚接待群众,不打官腔,要态度诚恳,以心换心。即使对极少数有过激行为或别有用心、有意挑起事端的人,也要注意场合,讲究策略,万不可在群众不明,正在火头上时,动用警力解决问题。要始终尽力克制,不乱方寸,终能赢得群众的理解和配合。总之,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一定要积极主动的做工作,决不能“拖、等、看”,否则等到事件性质变化了、情况恶化了再采取措施,就会十分被动。 四是因情施策,对症下药。因件具有变化性。因此,领导者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事件性质的发展变化,稳妥、科学、灵活地采取对策,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上访、、静坐等,要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尽量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因对社会不满的人,敌对势力插手或因群众情绪激化而产生的冲击党政要害部门、堵塞铁路和公路干道、打砸抢烧等行为,要先“打散”止住,再做工作,同时要收集掌握证据,依法从严打击处理煽动人员、为首人员及幕后策划者。许多社会问题不是孤立的某件事,可能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问题,既是政治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往往难度很大。对这类问题,必须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国家,依据上级的有关规定,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又坚持原则立场,紧紧守住底线,不能动摇。同时,还要周密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目前有没有这个承受能力,会不会有连锁反应,会不会导致情况反弹等等。当然,要特别注意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以免形成更深层次的对立,使事件升级。同时,处置件,一定要超前思维,要有预见性和果断性,提前把可能将件引向恶化的人员控制好,防止对社会有强烈不满情绪的人趁机进行恶意扇动以扩大事态,给处置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 五是加强回访,不留后患。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好善后工作,十分重要。首先要恪守承诺,不失信于人。作为领导者,在处置件时,必须根据问题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和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一定的答复。凡经过缜密思考和集体研究决定的表态、承诺,一经作出,就必须坚决兑现,谁负责、谁办理,都要项项落实,环环紧扣,不能有丝毫大意。绝对不能图解一时之围,轻率表态,言而无信,致使失信于民,触犯众怒。再次,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处置件,必须防止假大空,搞应付,耍花的虚事发生,领导者作出答复后,要将此事列为重点督查事项,限期办结,绝对不能弄虚作假,欺骗群众。 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在处理件过程中,措施得力,方法正确则事半功倍,若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使矛盾激化,则事倍而功半。笔者认为,在有效处置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冷静理智原则。当件发生时,领导者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来对待和处理,而应以理性的态度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的趋势。同时,还必须根据所掌握的各种信息及事件的规模和严重程度科学预测事件发展的趋势,做到心中有数,以寻求应对和处理的有效方法措施。 2、教育疏导原则。件中,不少群众往往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态,认为“法不责众”,因而参与其中,对此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以案说法,让绝大多数群众认识到暴力抗法的违法性,从而达到分化瓦解者,孤立少数带头人中的目的。要正确把握群众的心态和现场情况,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堵”的原则,因势利导,慎重决策。 3、依法行政原则。件涉及面较大,处置时绝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做无原则的承诺,必须时时处处依法办事,依办事,依原则办事。切忌图一时之利,信口开河,甚至采取愚民,暂时息事宁人实则留下后患。特别是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不能无原则地推卸责任。 4、快速果断原则。处置件必须及早介入,在件爆发初期使之得到控制或平息,缩小社会影响,降低危害程度。这就要求领导者要迅速采取果断的措施,避免久拖不决,丧失最佳的处理时机,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当然件参与人中多,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往往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及时果断的措施并不是简单地打击压制,也不是一味的退让,而是以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快速行动,当机立断,占据主动。 5、标本兼治原则。件平息后,必须狠抓安抚、宣传、巩固等善后工作,以防出现反弹。特别是对那些情绪不稳定、在事件中牵头的骨干人员一方面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回访,消除其对立情绪,确保让其心悦诚服。 6、以人为本原则。件的参与者多为普遍群众,因此,在现场处置和后续工作中,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原则,多从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千方百计解决群众所集中反映的问题,努力减轻群众对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构建处置件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要按照及时、准确、迅速、全面的要求,构建多层次、灵敏高效、覆盖整个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以各级党组织为主要渠道,以基层信息员队伍为重要力量,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切实提高工作的主动性,真正做到“早知道、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传递网络,疏通理顺公共信息发布渠道,规范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办法,为有效处置件赢得时间和空间。要由牵头建立、土管、城建、信访、劳动、环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出台之前的各种社会和动向,并及时反馈群众意见,确保出台的合法、合理、合情,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二是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件的处置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因此,必须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科学、指挥有力、密切配合、多方联动机制,要整合各种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资源,增强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性。建立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件分析例会制度,定期对件的原因、动向、特点及预防与处置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研讨,总结成功经验,查摆剖析失误教训,研究预防和处置对策。要制定预案,加强演练,不断提高指挥人员和参与处置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三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健全调解制度,整合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在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可在各乡镇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方位排查、建立台账”的原则,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归类,逐案分析排队,逐件登记造册,逐案落实领导,落实查办人员和责任,限定查结时间,集中查处,认真解决,及时消化,确保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建立健全群众参政议政工作机制。从目前情况看,多数件是由于群众对工作的不满引起的。虽然我们有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和信访渠道、司法渠道,但因周期较长,导致少数群众的具体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久而久之,矛盾积累越多越大,就极易形成件。因此,要积极探索建立群众发表个人意见、参政、议政、督政的平台和渠道,引导其通过法律渠道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可采取收集社情,完善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开辟言论场所,落实管理部门等实现。 五是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通过开辟专栏板报等途径,采取法制咨询、法制讲座、座谈会、组装宣传车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吸引力、影响力。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有效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件的发生。 六是建立健全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因此,各级、要千方百计促进农村增收,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全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拓宽农民增收的渠道和空间,确保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在目前,应在有效转移农民,减少农民上下功夫,全面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的进程,真正致富农民,造福农民,让广大农民得到实惠,群体性突发事件必然会日趋减少。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3种观点: 紧急避免突发事件:1、保护现场;2、报警;3、如果出现伤员,及时进行现场抢救或送医院;4、有危险的情况下,及时撤离;5、可能的情况下,注意控制事态发展;6、现场状态控制,如紧急疏散人群;7、善后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3、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和道德不是一回事。道德是日常行为的高标准要求,法律是日常行为的最低标准要求。一般来说,道德是自我修养的一部分,法律可以用来要求他人。法为禁止则可为适用于民商事领域,但是进行活动时,然仍然应该遵循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且不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和道德不是一回事。道德是日常行为的高标准要求,法律是日常行为的最低标准要求。一般来说,道德是自我修养的一部分,法律可以用来要求他人。法为禁止则可为适用于民商事领域,但是进行活动时,然仍然应该遵循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且不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起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预防的方法如下:1、自身应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2、慎选合作伙伴;3、即使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应签订发起人协议,并在发起人协议中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本文讲述了发起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并提出了预防的方法。具体来说,发起人应该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慎选合作伙伴,即使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应该签订发起人协议,并在协议中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法律分析发起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预防的方法如下:1、自身应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2、慎选合作伙伴;3、即使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应签订发起人协议,并在发起人协议中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等。拓展延伸降低发起人风险的有效方法降低发起人风险的有效方法包括以下几点:1.制定明确、合法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2.尽调转让方背景,确保转让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愿。3.建立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确保价格公允、透明。4.选择合适的股权转让方式,如协议转让、拍卖转让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5.签订严格的法律协议,明确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转让方应履行的义务、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等。6.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透明度,如在转让过程中及时披露转让信息,便于投资者了解转让情况。7.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如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不得拖延或阻挠等。通过以上方法,可以有效降低发起人风险,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顺利进行。结语为了保障发起人的权益,预防潜在风险,发起人应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慎选合作伙伴,并签订发起人协议,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的设立合法合规,减少潜在纠纷和风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公司发起人的风险如下:1、其他股东不能按时缴纳认购注册资本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认购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发起人认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发起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还应承担被起诉的风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主要采用准则主义,即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审批的外,只要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1、发起人发起。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备阶段,由发起人明确设立公司的意向,并作出必要准备。如果发起人为多人的,发起人之间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我国,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的预先核准。只有待名称获得核准后,再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行为。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商议起草,并经全体股东共同同意通过方可生效。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必要的审批手续。如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行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5、缴纳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在缴纳其出资额时,可以一次性缴足,也可以分其缴付,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一次性缴足。同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6、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不按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7、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规规定需要经审批的,还需要提交批准文件。8、登记发照。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股东分期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股东分期出资的有关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可公司章程规定的认购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出资非货币性财产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发起人不按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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