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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时间:2024-11-29 来源:多乐科技
第1种观点: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行为,保护煤层气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煤层气勘查开采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该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勘查、开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勘查和开采章节详细规定了煤层气勘查和开采的程序、条件、要求和管理措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章节则强调了煤层气勘查开采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问题,要求开采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确保安全生产。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与其他煤层气相关法规有何不同?《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是山西省针对本地区煤层气勘查开采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较于国家层面的法规,更具体、更具针对性。同时,该管理办法也是在国家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与国家法规保持一致。《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促进煤层气勘查开采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煤层气勘查开采企业应当认真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确保勘查开采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煤层气勘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勘查计划,明确勘查区域、勘查目标、勘查方法、勘查工期、勘查费用等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的,一律停产整顿。二、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一律停产整顿。三、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而组织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四、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一律停产整顿。五、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停产整顿等法律依据:《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的,一律停产整顿。二、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一律停产整顿。三、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而组织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四、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一律停产整顿。五、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停产整顿等【法律依据】:《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山西省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七)改变燃气用途;(八)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九)盗用燃气;(十)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山西省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七)改变燃气用途;(八)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九)盗用燃气;(十)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山西省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七)改变燃气用途;(八)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九)盗用燃气;(十)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山西省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七)改变燃气用途;(八)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九)盗用燃气;(十)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3种观点: 太原市天然气收费标准如下:1、太原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收费标准如下:(1)第一档用气量销售价格为2.70元/立方米;(2)第二档用气量销售价格为3.15元/立方米;(3)第三档用气量销售价格为3.83元/立方米;2、太原市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17元/立方米。工业用气价格在不超过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范围内,按照批量折扣原则,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3、太原市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天然气收费标准是按照第一档气价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2.93元/立方米执行。北京市天然气收费标准如下:1、第一档是2.61元/立方米;2、第二档是2.83元/立方米;3、第三档是4.23元/立方米;4、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的收费标准是2.63元/立方米。综上所述,太原市天然气分居民及非居民,居民天然气收费分三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17元/立方米。【法律依据】:《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山西省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七)改变燃气用途;(八)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九)盗用燃气;(十)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山西省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七)改变燃气用途;(八)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九)盗用燃气;(十)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法律依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第四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山西省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七)改变燃气用途;(八)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九)盗用燃气;(十)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山西省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七)改变燃气用途;(八)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九)盗用燃气;(十)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3种观点: 太原市天然气收费标准如下:1、太原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收费标准如下:(1)第一档用气量销售价格为2.70元/立方米;(2)第二档用气量销售价格为3.15元/立方米;(3)第三档用气量销售价格为3.83元/立方米;2、太原市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17元/立方米。工业用气价格在不超过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范围内,按照批量折扣原则,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3、太原市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天然气收费标准是按照第一档气价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2.93元/立方米执行。北京市天然气收费标准如下:1、第一档是2.61元/立方米;2、第二档是2.83元/立方米;3、第三档是4.23元/立方米;4、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的收费标准是2.63元/立方米。综上所述,太原市天然气分居民及非居民,居民天然气收费分三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17元/立方米。【法律依据】:《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用气量销售价格调整为2.70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销售价格调整为3.15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销售价格调整为3.83元/立方米。居民独立采暖用气第一档用气量销售价格为2.70元/立方米;第二档销售价格为3.15元/立方米。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照第一档气价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2.93元/立方米执行。城市居民用户原复置金项目,由市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如确需保留,需经市政府同意。燃气工程费,包括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居民用户类:建筑物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网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费为 1588.00元/户;建筑物最大高度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网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费为 1938.00元/户。以上价格均不含燃气表及燃气灶,且仅适用于户内只有一个燃气开口的居民用户。对含底商、复式结构、安装壁挂炉等非炊事设施、架空管线、庭院管网直径在100mm以上、庭院管网长度户均分摊1米以上等情况,燃气销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找差。设计测量费、带气接线费未纳入工程费用中,燃气销售企业可据实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收取。其他用户,可按燃气销售企业和用户双方合同约定执行。法律依据:《关于太原市城区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我市城区管道天然气综合配气价格为 0.79 元/立方米,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 0.59 元/立方米。第二条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一)居民生活用气。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销售价格为 2.61 元/立方米,第二档销售价格为 3.06 元/立方米,第三档销售价格为 3.74 元/立方米。(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居民独立采暖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为 2.61 元/立方米,第二档销售价格为 3.06 元/立方米。(三)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照第一档气价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 2.84 元/立方米执行。(四)低保户家庭用气。对使用管道天然气低保家庭用户,按每户每月用气量在第一阶梯以内免费使用 5 立方米,超出部分按阶梯气价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分级用量、计量周期等有关规定仍按《关于太原市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相关事宜的通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用气量销售价格调整为2.70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销售价格调整为3.15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销售价格调整为3.83元/立方米。居民独立采暖用气第一档用气量销售价格为2.70元/立方米;第二档销售价格为3.15元/立方米。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照第一档气价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2.93元/立方米执行。城市居民用户原复置金项目,由市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如确需保留,需经市政府同意。燃气工程费,包括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居民用户类:建筑物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网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费为 1588.00元/户;建筑物最大高度超过24米、户均分摊庭院管网长度在1米以下(含1米)的居民住宅,燃气工程费为 1938.00元/户。以上价格均不含燃气表及燃气灶,且仅适用于户内只有一个燃气开口的居民用户。对含底商、复式结构、安装壁挂炉等非炊事设施、架空管线、庭院管网直径在100mm以上、庭院管网长度户均分摊1米以上等情况,燃气销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找差。设计测量费、带气接线费未纳入工程费用中,燃气销售企业可据实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收取。其他用户,可按燃气销售企业和用户双方合同约定执行。法律依据:《关于太原市城区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我市城区管道天然气综合配气价格为 0.79 元/立方米,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 0.59 元/立方米。第二条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一)居民生活用气。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销售价格为 2.61 元/立方米,第二档销售价格为 3.06 元/立方米,第三档销售价格为 3.74 元/立方米。(二)居民独立采暖用气。居民独立采暖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为 2.61 元/立方米,第二档销售价格为 3.06 元/立方米。(三)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照第一档气价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 2.84 元/立方米执行。(四)低保户家庭用气。对使用管道天然气低保家庭用户,按每户每月用气量在第一阶梯以内免费使用 5 立方米,超出部分按阶梯气价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分级用量、计量周期等有关规定仍按《关于太原市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相关事宜的通知》

第3种观点: 集中供热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60元或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80元收取;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50元收取。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缴纳采暖费。居民建筑层高超过2.8米但不足3.2米的,按供热面积收费。超过3.2米的,按2.8米计价收费,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一、供暖费收费标准:1、从目前情况来看,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按取暖面积计算的。2、取暖面积也就是有暖气片的房间的套内面积加半个阳台面积。3、如果厨房没有安装暖气片则不计算面积,这是目前比较合理的几种供暖收费标准。4、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是参照当地城市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执行,目前国家暂时没有统一的标准。5、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同,政府的投入和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6、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8个部门发出通知,要求现行按面积收费的办法,逐步推行按热用量分户计量收费,从而解决供需双方的利益平衡。二、国家规定供暖费怎么收: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热力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热力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水资源税是国家对使用水资源征收的税种。《水资源法》中明确规定了对矿泉水原矿征收的税率为1%—20%,或者是每立方米1—30元。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地方政府可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为销售水量。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可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为销售水量。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可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地表水税额;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区地下水税额;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非超采地区地下水税额;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取用水、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衍生问题:免征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如果只是在做按摩,不触犯任何法律,不会被拘留,如果按摩服务中涉及其他非法服务,那么可能会被治安处罚,面临罚款和拘役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为销售水量。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可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如果只是在做按摩,不触犯任何法律,不会被拘留,如果按摩服务中涉及其他非法服务,那么可能会被治安处罚,面临罚款和拘役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1种观点: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热用户用热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第二十六条热用户使用的采暖系统应当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热用户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拆、移动热网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或者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热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况之一,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二)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四)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五)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六)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各地政府部门都会提前告知民众供暖费的收费标准,在已经交纳供热费的情况下,供热单位是必须要及时供热的。如果没有达到供暖标准,可以按照用约定要求供暖公司退回供暖费。一、暖气报停是否还要交费暖气报停一般需要交费。一般正常情况下,如果住户不参加集体供暖,就必须通过物业公司向供热企业交纳热损费。大约是正常供暖全款的30%。物业公司的解释是,某些住户虽然不用热,但是左邻右舍的供热通过墙壁或者暖气管道也能传导过来,实际上也是在享受低度供热,这就给供热单位造成了一定量的损失。不过,各地各个社区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有些要交有些不交,但是物价部门已经给出了答复,没依据,不得强制收取。使用暖气时用热方与供热方的关系,并不像普通的买方与卖方的关系那样“买一付一”般简单。原因在于,通常所说的“采暖费”并不仅仅指的是进入房间里的热能费一项费用,还包括燃料费、水电费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1种观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北京政府官网滴滴政策在国家规定和授权的基础上,北京网约车细则细化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许可和要求,规定网约车平台经营期为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期,网约车平台要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为人员和车辆购买相关保险。在官网卖到假货怎么办首先检查看购买店铺是否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如果有,啥也别说,直接联系退货。退货的时候记得一定要填写退货申请,就在“已买到的宝贝”那里找“退货”的填写页面。如果没有“7天”的服务,你就联系该店客服,协商退货的问题。实在不行,再联系淘宝客服反应情况。不过联系淘宝客服这个比较麻烦,因为你必须拿出有力证据证明你买到的是假货,在官网卖到假货怎么办才能够成功申请退款。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每个销售宝贝的页面都有一个“举报”的按钮,你需要举报这个宝贝说明是假货,帮助其他买家,避免他们也上当。地质灾害房屋赔偿标准国家没有对地质灾害房屋补偿标准做统一的规定,其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哪些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2.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第四条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第九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2]

第2种观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北京政府官网滴滴政策在国家规定和授权的基础上,北京网约车细则细化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的相关许可和要求,规定网约车平台经营期为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期,网约车平台要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为人员和车辆购买相关保险。在官网卖到假货怎么办首先检查看购买店铺是否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如果有,啥也别说,直接联系退货。退货的时候记得一定要填写退货申请,就在“已买到的宝贝”那里找“退货”的填写页面。如果没有“7天”的服务,你就联系该店客服,协商退货的问题。实在不行,再联系淘宝客服反应情况。不过联系淘宝客服这个比较麻烦,因为你必须拿出有力证据证明你买到的是假货,在官网卖到假货怎么办才能够成功申请退款。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每个销售宝贝的页面都有一个“举报”的按钮,你需要举报这个宝贝说明是假货,帮助其他买家,避免他们也上当。地质灾害房屋赔偿标准国家没有对地质灾害房屋补偿标准做统一的规定,其一般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哪些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2.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第四条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八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第九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2]

第3种观点: 煤矿安全规定:1、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2、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3、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的部门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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