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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爆炸物品运输证怎么办理的

时间:2024-11-29 来源:多乐科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为切实加强我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法律依据:《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矿山企业不得设置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已设置的必须立即取消。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严防民用爆炸物品被盗和倒卖。地面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炸药和电雷管等起爆器材必须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的,一律停产整顿。二、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一律停产整顿。三、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而组织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四、瓦斯超限继续作业的,一律停产整顿。五、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停产整顿等法律依据:《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 为切实加强我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法律依据】:《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矿山企业不得设置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已设置的必须立即取消。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严防民用爆炸物品被盗和倒卖。地面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炸药和电雷管等起爆器材必须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为切实加强我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法律依据:《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矿山企业不得设置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已设置的必须立即取消。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严防民用爆炸物品被盗和倒卖。地面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炸药和电雷管等起爆器材必须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为切实加强我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法律依据:《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矿山企业不得设置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已设置的必须立即取消。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严防民用爆炸物品被盗和倒卖。地面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炸药和电雷管等起爆器材必须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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